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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独立宣言》的思想渊源及理论创新 (一)
如果将美国的成长进行拟人化的考察,应当从他的襁褓时期开始,“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唤醒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性的最初奋斗。” 1776年6月11日至28日之间,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在他费城的住所起草了《独立宣言》。7月4日,《独立宣言》被印刷成文,向全世界发出新大陆初生的十三个联合诸州独立解放的第一声震撼人心的呐喊与呼吁,显示了这个刚刚与它的宗主国英国母体剪断脐带的新生儿最初的反叛性格:“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一切人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以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巩固这些权利,在人们中建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什么时候一个政府破坏了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这个政府或者把它废除,并成立新的政府,这个政府所根据的原则及组织权力的方式在人民看来最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独立宣言》列举了种种英政府的“不断伤害和篡夺的历史”,而后郑重宣告:联合殖民地“理所当然是自由和独立的州;他们取消对英国国王的全部忠诚,完全解除而且也理当解除他们与英国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作为独立的州,它们有全权宣战、媾和、结盟、通商以及从事独立诸州有权从事的其他一切活动。” 《独立宣言》既是美国民族独立的战斗檄文,还是美国立国的宪法性文件,它对天赋人权的强调“融会了启蒙运动的两大思想传统——自由主义(强调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和共和主义(强调公民对公共事的参与)——构建了新的美国自由的传统,” 奠定了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杰斐逊本人为他在《独立宣言》中的贡献而自豪,在为自己撰写的墓志铭中他写道:“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州宗教自由法规的起草人,弗吉尼亚大学之父。”在《独立宣言》发布多年以后,谈到它的理论渊源时杰斐逊表示:“《独立宣言》既不想独树一帜地创造原则或情感,也不是抄袭任何前人的著作,它的目的在于表达美洲殖民地人的心愿,并使那种表达的方式具有当时形势所要求的风格和精神。 (二) 它的全部根据就是以当时和谐一致的情感为依据的,这种情感有的表现在日常的谈话里和信件里,有的表现在出版的论文里或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洛克、悉尼 等人所著的有关公权的基础读物里。”《独立宣言》凝练了在它之前诸多思想家、法学家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华,连接着爱国者和热爱自由的人们的情感,得到世界的普遍赞誉。 本文意在通过对《独立宣言》的思想渊源及理论创新的探讨,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构建美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那些基本价值要素。 许多有代表性的美国历史教科书或著作都认为,在所有的政治思想家中,给杰斐逊影响最大的,首推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洛克在他的主要的政治思想著作《政府论》中论证英国资产阶级有权推翻封建专制君主的时候,提出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个人权利的主张。他认为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这些天赋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君主的蹂躏而不是维护时,社会契约便遭到破坏,人们就有权推翻统治者。杰斐逊笃信洛克提出的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甚至认为洛克的“《政府论》这本篇幅不大的著作,就其本身而论,是完整无缺的” “杰斐逊正是在洛克的著作中发现了表达得很完善的思想,把这些思想纳入了《宣言》中” 然而,《独立宣言》反对英国殖民者所依据的理论并没有照搬洛克的思想,而是与北美当时已经流行的政治思想情感及政治实践密切关联的、“稳固地建立在本土制度之上的思想” 。1774年杰斐逊本人在启程参加弗吉尼亚会议时写的《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A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中就提出过一个毫不妥协的论据:“我们的祖先在移居美洲之前,是英国在欧洲领地的自由居民,享有大自然赋予一切人的权利:离开那个是机缘而不是选择使他们置身其中的国家,去寻找新的住所,并在那里按照在他们看来最有可能促进公众幸福的法律和规章建立新社会。……美洲之被征服,它的居留地之建立和牢固地确立,是由个人付出代价,而不是由英国公众付出代价。在获取供他们居住的土地时,他们流了自己的血,为了在那里安居乐业,他们耗尽了自己的资财。他们为自己而斗争,为自己而征服,因此也有权仅仅为自己保留。” 在起草《独立宣言》的前两年里,大陆会议、各殖民地也已经宣布了许多保卫自由的《权利宣言》。大约在《独立宣言》发表6周以前,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的开头这样写道:“弗吉尼亚善良人民的代表,在全体和自由的大会上制定一项权利宣言;宣言中所列权利属于他们及其后裔,是政府成立的根据和基础。所有人生来都是同样自由和独立的,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当他们组成一个社会时,他们不能凭任何契约剥夺其后裔的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享有生活与自由的权利,包括获取与拥有财产、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手段。” 从北美殖民地本土的情况和经验出发,《独立宣言》至少在三方面提出与洛克的人权理论不同的新的命题: 与人类的其他权利相比,平等权是首要的权利,是不言而喻的天赋权利。“美利坚民族意识诞生于争取平等的斗争。自从1760年乔治二世去世以来,英国政策的几乎每一个举措都在某种意义上使美国人感到,他们在英帝国之内以及英国议会的统治下被认为没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政治地位。这种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在美国人的情感中被折射成为一个他们深恶痛绝的形式——受尊重的平等。” 从历史上看,1763年以前,北美人民并没有独立的想法,一般人仍把自己看作是英王的臣民、大英帝国平等的成员,与英国人同族同语,生活在同一宪法之下。他们相信“英国宪法一直是‘英国自由制度的精华’、‘人权自由的守护神……国家安定的基石’、‘智慧累计的纪念碑’和来自世界的赞美”。 他们认为根据《大宪章》和英国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他们原本享有与英国人同样的不得被剥夺的权利和自由。就在1763年,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英国下议院被问及殖民地对大不列颠的态度时的回答仍是:殖民地人民认为英国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殖民地人民“愿意服从国王政府,在所有法庭内,服从议会制订的法令”,“对大不列颠,对它的法律、习惯、风俗,他们都不只尊重,而且深爱,甚至狂热地喜爱着显著促进贸易发展的不列颠的时尚商品”。 甚至迟至1774年,约翰·亚当斯还把独立比喻为“一种面目狰狞的恶鬼,会使孱弱的人当面邂逅而大惊失色。” 1那么,究竟是什么伤害了北美人民对英国的尊敬和热爱之情,使他们与英国的关系严重变质,以至12年后发展到开战的地步呢?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教授杰克·哥瑞恩(Jack Greene)指出,尽管表面平静,在1660年至1760年这一个世纪中,英国和殖民地之间已经发生了重要的结构性的变化,正是这种变化造成双方关系的紧张并为美国革命提供了前提条件。 实际上,在政治上,当时大多数殖民地已经具备了自治的先决条件,殖民地当地的精英都有效地支配了当地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各殖民地都拥有了本地的行政和政治权力的自治中心,特别重要的是每个殖民地都有了经由选举的议会下院。因此,“在大革命发生前的这个世纪中,殖民地的美利坚人比起他们英国的表兄更广泛地参与了政治的进程”。 在经济上,从1660至1673年,英国通过一系列贸易和航海条例,形成对殖民地进行掠夺和控制的经济政策。为了加强对殖民地的经济管理,1675年英国还在殖民地设立了“贵族贸易委员会”。然而,这些限制并没有能够阻止各殖民地在条例颁布后的一个世纪里的成长和繁荣,殖民地对英国经济却变得至关重要。1700年,北美殖民地的人口是257,060人,60年后激增至1,593,625人。 人口的增长为英国大量的制造品提供了销售市场,反过来又为英国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原材料。在1756-1763年的英法“七年战争”中英国花费了巨额战争经费,并且购买了整个法兰西的加拿大和除路易斯安那以外密西西比河以东的所有土地。据估计,“保卫这样一个美利坚帝国需要一支1万人的常驻军队,每年需要30万英镑的军费”。 战争中财政的枯竭,使英国政府盯上了殖民地的税收。因此,不是北美殖民地经济需要依赖英国,恰恰相反,由于北美殖民地在英国的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的经济正迅速地变为越来越依赖于北美殖民地。1763年英国殖民当局颁布“宣告令”禁止殖民地人民到西部去购买土地和定居,并宣布在北美建立四个新的行政管理区域,且由英国军队维持秩序。 (三) 1764年,克伦威尔向下议院提出包括《税收法令》和《印花税法》在内的一系列关于从美洲取得收入的决议案;违抗法令者,应受不设陪审团的海军法庭审判。英国政府这一切所作所为使殖民地人民警醒地认识到,他们的母国其实并不承认他们是大英帝国的子民,他们与英国人并不生活在同一个宪法原则之下。“在英国的政治体制中,北美只是属于从属地位。只有符合英国本身的目标时,英国才会考虑到这个国家的利益。因此,在任何不能增进它的利益的情况下,它自身的利益就会促使它压制我们的成长,或者至少要进行干涉阻挠。” 按照英国宪法传统的自由观念,税收应当来自臣民自愿的输捐,而非政府的课征,既然各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并不享有代表权,按照“无代表不征税”的宪法原则,《税收法》就实在是祖制的大变。1765年10月,北美殖民地各主要城市的代表集会于纽约城,宣言反对《印花税法》,并经一致同意发表决议:“国王陛下之殖民地忠顺臣民,有权享受在英国国内出生之臣民所有继承权利与自由”;“就人民的自由而言,不可或缺的真理是,它同样是英国人原已拥有的权利,即未经本人或代表同意,政府不得征税”;“唯殖民地的议员才是人民自己推选的代表。除非经由当地立法机关批准,任何人从未亦不得对他们合法征税”;“殖民地上缴军需,是他们自愿献给王室的礼品,若将殖民地人民的财产交纳于国王陛下,势必与大英帝国人民共同享有的英国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相背离”。 从反“印花税法”决议到《独立宣言》发表的10年间,关于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问题的辩论一直持续,涌现了一大批政治家,其中一些人的雄辩对鼓动和组织殖民地人民有重要影响。《独立宣言》所表明的殖民地人民享有与英国人同样的平等权利的思想,曾被那些后来成为美国开国领袖的政治家大胆而有力地表述过。迪金森 宣称:“我们的自由并非来自特许状;因为特许状仅仅宣告了先在的权利。它们不依靠羊皮纸文件或御玺,而是来自上帝和万物之灵。”约翰·亚当斯 说:权利建立于“人性的结构,扎根于智力和道德世界,”来自“宇宙的伟大立法者”。汉密尔顿 断言:“人类的神圣权利不能从老的羊皮纸文件或发霉的档案中去寻找。它们是由上帝亲手写在人性的全部篇幅上,宛如阳光普照,决不能被凡人的力量消除或遮蔽。” 所以,《独立宣言》提出的平等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利,不过是北美殖民地人民一直进行的维护权利斗争的继续,也是在北美已经延续了10年之久的政治辩论的继续和总结。关于《独立宣言》宣告的平等权,杰斐逊曾明确表示:“愿它《独立宣言》在全世界成为唤起人类的信号,……科学之光的全面传播已经使每一个人都能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个明显的真理,即广大人类并不是生来在背上就有一付鞍子的,而少数的幸运儿也不是生来就穿着马靴和装上马刺,蒙上帝的恩惠可以随时理所当然地骑在他们身上的。” 《独立宣言》宣布殖民地独立的逻辑思路是如此清晰: 首先,北美殖民地和英国原本是平等地由一个君主进行统治,殖民地政府原本是存在于英国宪法之下的。在18世纪所有启蒙的地方,在殖民者的心目中,英国曾经宪法是“完美的制度”,“它根深蒂固”,“它的原则来自上帝,能为每个坚持它的人所用”。 在被删除的《独立宣言》的文字中承认“在建立我们各自的政府体制时,我们的确承认了一位共同的国王,从而为与他们永久联盟和友好奠定了基础。” 而这种平等的关系被打碎是由于英王“和别人勾结起来使我们屈从于一种不符合我们宪法、不为法律承认的管辖权”,并且准许制定种种立法,“取消我们的特许状,废除我们最有价值的法律,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政府体制;终止我们立法机关的活动”,“宣布我们不受他保护,并对我们发动战争”,所以,英王“其一言一行都可以作为暴君的特征,是不配做一个自由的民族的统治者的。” 其次,殖民地人民与英国人同族同语,原本有着平等的自由和权利。《独立宣言》的署名者之一——霍浦金斯曾感叹于此,他说:“普天之下,为了失去自由而甘愿离开祖国,在一个新的和未开垦的国家历尽千辛万苦,这样的人是绝无仅有的”。 是英国政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殖民地人民实施暴政,侵犯了殖民地人民原本就应当享有的法定的权利,从而丧失了统治的合法性,殖民地人民才宣布独立,以维护自己的自由与权利。对此,1775年11月29日杰斐逊在给他战争初期移居英国的朋友约翰·伦道夫的信中曾经这样表达:“在这次斗争的早期,我们曾多次向国王请愿,声明我们对他只有一个要求。这个忠告被置若罔闻,还向我们反咬一口。要毁掉他的帝国的前程,他只需要再认识一个事实:殖民地在决心以武力反抗后,只有一条路可走。现在他们通过他们采取的措施把这条路强加于我们,好像他们生怕我们不走这条路似的。相信我的话,亲爱的先生,大英帝国没有一个人比我更真心诚意与大不列颠联合。但是我对天起誓,如果我同意按照英国议会提出的条件进行联合,我就不复是我了,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我说出了美国人民的心声。……让掌握王权的暴君知道我们并非奴才,会跪在他面前,吻他打算用来抽打我们的鞭子。” 不到一年后,《独立宣言》几乎以同样的文字表达了殖民地独立的心声:“我们对我们的英国同胞也没有掉以轻心。我们曾屡次就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权强加给我们而对他们提出警告。我们提醒他们关于我们移居到这里并在这里定居的情况,……我们曾经恳求他们看在血缘关系份上拒绝承认这些必然会影响我们的关系的侵略行为,”然而英国政府对这些呼吁置若罔闻。既然如此,殖民地人民“必须承认宣布分离的必要性,……战是敌,和是友!” 最后,既然英国臣民的权利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应得权利的依据,如果不获承认,那么,不言自明的、直接来自造物主的意志的、人人都平等享有的天赋权利便是实现独立的论点的基础。因为“如果接受这个前提,推论就不容置疑;如果不接受这个前提,真理就不能不言自明。” 因此,“英国政府的行为即使是绝对合法的,也仍然被视为违反人的固有的权利。” 关于平等权利,《独立宣言》中原本还有另一层意思,即杰斐逊认为奴隶制侵犯了黑人奴隶最神圣的生命和自由权利,从而破坏了人类的天赋权利。在杰斐逊的自传中记述了1769年在他刚刚开始他的政治生涯后即向州议会提出过一项解放黑奴的法案。作为种植园主,他曾经表示:“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比我更愿意牺牲自己,以求通过任何切实可行的办法使我们摆脱这种严厉的指责。 (四) 如果能用那种办法全面解放和遣返奴隶,那么,舍弃那种命名不当的财产(奴隶),是一件不会使我有所犹豫的小事。” 在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原本有着大段谴责英政府进行奴隶贸易罪恶的文字:“他发动一场灭绝人性的残酷战争,侵犯一个从未冒犯过他的遥远民族的最神圣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利,将他们捉住,运往另一个半球当奴隶,或者在运送中死于非命。这种海盗式的战争,臭名照彰的异教徒强权,就是英国信基督教的国王发动的战争。他决心继续开放买卖人口的市场,故而滥用他的否决权,将一切试图禁止或限制这种丧尽天良的贸易的立法予以扼杀。……” 。尽管为了保证仍在进行奴隶买卖的佐治亚和南卡罗莱纳对《独立宣言》投赞成票,大陆会议删除了以上这段文字,然而直到1782年杰斐逊仍旧对奴隶制表示出他的愤慨:“人们坚信自由是上帝的恩赐,这是自由唯一的牢固基石。当我们铲除了这一基石,谁还会认为一个国家的自由是安全的?……自从我们当前的独立革命开始以来,我发现了一种显而易见的变化。主人的观念以及奴隶是尘土做成的观念正在消退……” 不过,《独立宣言》并不主张自然平等,并不承认人类在一切方面都是平等的。正如当时多数激进的共和党人所承认的那样,某些自然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弱小与强大,聪明和愚蠢—甚至贫穷与富有,博学与无知都是不可避免的。在真正的共和社会里,只要不是由自然的差别产生的,那些人为的差别就绝不会是极端的。” 《独立宣言》只是宣布人民平等地享有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既不来自政府的恩赐,也不来自任何人的赠与,而是与生俱来的。对此,《独立宣言》起草委员会的成员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于1814年阐释道:“人们生来就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每个人都与其他任何人一样享有属于自己的、明确的、合乎道德的、神圣的权利。这在世界上无疑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政府。关于一切人生来就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才能,平等的社会影响,平等的财产和平等的终身利益等等的说教,就如和尚、巫师、婆罗门教徒、喇嘛教徒或者那些自命的法国革命的哲学家们所布讲的教义一样,是企图使人轻信的十足的谎言。” 第二,将“追求幸福”的权利视为人权的主要原则,以“追求幸福”的权利涵盖了“财产”权。“当洛克将自然法改变为人的权利之后,紧接着又将人的权利改变为所有权。而最终的结局是将国家建立在多数统治和保护财产安全这两个平衡且对立的概念之上。” 洛克认为,财产权与生存权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为没有财产人就无法生存,人进入社会的原因就在于保护其财产,所以,相对于生命权和自由权的论述,洛克对财产权的论述要更多。在《政府论》(下篇)的第五章中,他用劳动价值论为占有财产的不平等作辩护,并努力证明这种不平等合乎社会契约。在杰斐逊看来,洛克的理论对财产权的强调还不够透彻,他以“追求幸福”这一高尚的词汇涵盖了“财产权”。有学者对此评价:“追求幸福的权利,意味着社会和政府要向人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幸福。拥有财产或经济平等,肯定就是这些提供的条件。” 换言之,杰斐逊是欲将经济或财产平等的原则作为实现他的政治革命的目的的物质条件。果然,出于有利于吸引民众参与共和政体的目的,在与《独立宣言》发表的同一年,杰斐逊在弗吉尼亚宪法提案(Proposed Constitution For Virginia)中写进了一项相对经济平等条款:“每个现在没有、原来不曾有过[50]英亩土地的成年人,都应该有权分得[50]英亩土地或者价值相当的财富,并对这些土地或财富拥有充分而绝对的所有权。” 杰斐逊认为,相对经济平等的存在,“使人们得以为了共同的利益自由地参与公共生活,而不至于被迫一心想着个人的经济问题,从而使政治生活成为私人利益的角逐。那时政治生活可以真正服务于公共目的。” 从实质意义来看,联系17世纪中期以来英国殖民政府对北美殖民地的经济掠夺及其遭遇反抗的历史,《独立宣言》所维护的“追求幸福的权利”的核心仍然是财产权。十七世纪中叶,“一般称为重商主义的那种经济学说,即追求经济实力以谋国家自足,是所有欧洲国家都认为理当奉行的。” 正处于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时期的英国不例外地接受了重商主义的经济学说,逐渐形成对殖民地的经济政策。为了加强对殖民地的经济掠夺和经济管理,从1660至1673年,英国通过了一系列贸易和航海条例;1675年还在殖民地设立了“贵族贸易委员会”。凡此种种直接影响了北美的贸易,例如,“在克伦威尔当政时期原曾实行过向欧洲大陆直接输出烟草,这项贸易遭到禁止,就促成了弗吉尼亚的烟草价格下降。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殖民地产品被载入列举单内,到美国革命前夕,唯一没有被列举的重要产品就只剩下咸鱼一项。” 除了对殖民地贸易权的控制外,英国殖民当局还发布法令禁止殖民地人民向北美西部迁移,1763年英王下令在北美建立包括东佛罗里达、西佛罗里达、魁北克和格林纳达在内的四个新的行政管理区域,将其以西的土地保留给印地安人,并由英国军队维持秩序。这一行动严重损害了殖民地政府的管理权,威胁和打击了那些企图到西部扩张的北美农场主的利益。为了缓解英国本土的财政困难,英国颁布了一系列对北美殖民地增加税收的条例,如1764年的《糖税法》、1765年的《印花税条例》等,更是增加了殖民地人民在经济上的沉重负担。所以,“敌视英国的重商主义和期望实行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义是美国革命的最重要的因素” ,维护北美人民的财产权自然作为一项关乎北美人民实质性利益的重大权利,在《独立宣言》中得到突出反映。在《独立宣言》痛斥和列举的英国殖民者对北美人民犯下的恶贯满盈的罪行中,关于侵犯财产权的内容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他竭力阻止这些殖民地增加人口,为此目的而阻挠外国人入籍法,拒不批准其他鼓励外国人向这里移居的法律,并提高新拨土地的条件。”“他掠夺我们的海洋资源,蹂躏我们的海岸,焚烧我们的城市,并杀害我们的人民。”“切断我们与世界各地的贸易,未经我们同意就擅自对我们征税”。 与列举的这些内容相呼应,在《独立宣言》宣布完全解除与英国的一切政治关系的文字后,紧接着表明作为自由独立的各州,有权从事包括“通商”在内的一切活动。可见以“追求幸福的权利”尤其表达的是北美人民期望平等地进入世界自由贸易和自由市场的迫切要求,以及捍卫他们既得财产权的心愿 (五) 第三,《独立宣言》表达了建构一种新的政府理论的观点,即“在一个实践领域里由被统治者决定政府的大政方针。” 在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学说中,除了对自由、平等和人类的天赋权利的信仰以外,还伴随着作为一切合法政府的必要基础的社会契约说。这一理论认为,如果人人生而平等,那么,除非自愿,任何政府都不得要求他们效忠或服从,一个公正和自由的政治社会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如果政府违背了被统治者的意志,人民(即“被统治者”)就有权利去改变或推翻它,其最高形式便是革命。 “被统治者同意”理论是在英国过去从未产生过的、纯粹的革命理论,它出自卢梭(J.J.Rousseau,1712--1778)和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的思想,“它完全宣告了欧洲政治学在美洲的不适用。” 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卢梭是从两方面论证人民革命的正当性的:其一,社会契约。在他的《社会契约论》首卷中论证政府权力的合法来源时,针对封建王权专制论的“人是生而不自由的”命题,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解除桎梏人类自由的枷锁、恢复人类原有的自由权利的关键是建立民主共和政体。卢梭假定,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并且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障碍在阻力上“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所以“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个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不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卢梭认为,这种足以抵御对于个人人身和财产的侵犯的结合的形式便是社会契约,并且“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其二,人民主权。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由于主权不可转让,因此也就不可分割。“被人认为是主权的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都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利都不过是执行最高意志而已” 。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 。在这里需要附带提出的是,在谈到宪政与自由的题目时,卢梭的人民主权的理论受到当时及后来的自由主义者的诸多阐释与评说,甚至将他作为集权主义的先驱。例如,法国的贡斯当(1767-1830)从法国革命的实践经验中得到的认识是,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的理论可能会成为对专制政治的支持。他警告道:“对人民主权的抽象承认丝毫不会提高给予个人的自由的价值。如果我们认为那种主权具有它未必具有的广泛涵义,尽管有那个原则,或者正是因为那个原则,那么,自由可能就会丧失。” 就民主制度的合宪性而言,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认为:“在民主制度中,政治决定由某一特别实体(即人民)作出的,而不是由某个由个体组成的一部分人来决定”,是卢梭式的“政府反映普遍意愿”的思想。这一思想反映的是“共同兼顾民主概念”,而非“统计性的民主概念”。对于“政府来自人民”这一概念的统计性理解在美国的政治理论中更为人熟知;而共同兼顾性的民主这一概念似乎神秘莫测,而且听起来象是危险的集权主义。他认为,自我决定论(self-determination)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影响、也是最危险的一种政治理想。人民热切希望被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来统治,“对于人民来说,他们不仅仅归属于这一部分人,而且以某种特殊方式可以从这部分人中确认自己。他们只想被属于同一法律、或同一种族、或同一语言团体、或同一历史背景的成员们所统治,而不是除此以外的其他人。他们把不能满足他们这些要求的政治团体看作是专制统治,不管事实上这种统治是多么公正和令人满意”。 在《独立宣言》发表的前夕,1776年1月,一本名为《常识》的著作,用辛辣犀利的言辞向殖民地人民描述了乔治三世作为暴君的新形象,号召美洲人民推翻一切君王。作者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原籍英国,1774年赴北美投身独立革命运动。潘恩宣称:“这个新世界曾经成为欧洲各地受迫害的酷爱公民自由与宗教自由的人士的避难所。他们逃到这里来,并不是要避开母亲的抚慰,而是要避开吃人怪物的虐待;把最初的移民逐出乡里的那种暴政,还在追逐着他们的后代,这话对英国来说,至今仍然是适用的。” 他预言:“由于问题从争论转到用武力对付,一个政治的新纪元开始了,一种新的思想方法已经产生了。” 《常识》的出版预示美国的思想将发生巨变,在该书出版后六个月内,赞成独立和共和政体的情绪迅猛高涨。《独立宣言》关于“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论表述,即表明了美国人民思想的深刻变化。 美国革命既是争取个人自由的斗争,又是一场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事实上,这两种动机并不是相互竞争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对殖民地政治史(尤其是最后几十年)的发展进程进行逻辑推导,就会发现对个人权利最完善的保护,体现在维护殖民地立法机关针对王室总督的、来之不易的特权之中;换句话说,体现在他们在当地称为他们的‘宪法’之中。” 在“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论之下,殖民地人民对英国的反抗有了双重理由:其一,英国政府对殖民地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其二,即使英国政府的行为是合乎宪法的,也仍然违背殖民地人民与生具有的天赋权利。在这一理论之下,长期以来被尊崇的价值观仍被保留。美国人并没有创造出任何应该拥有和遵守的新的权利或是新的原则,而只是宣布了他们应该保持的、过去一直拥有并遵守的英国人的传统权利和原则。《独立宣言》发表后,殖民地各州在它们的公告和州宪法中都表达了类似的语言——《马萨诸塞公告》(1776年)明确表示:“主权永远属于人民的主体;它从未授予也不能授予一人或少数人,伟大的造物主从未赋予人在持续的时间上或程度上无限压迫他人之权。”新罕布什尔州宪法断言不抵抗主义是“奴性、荒谬、破坏人类的福利和幸福。”宾夕法尼亚州宪法说:“社会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利以该社会认为最有助于共同福利的方式改变、改革或废除政府。”特拉华州宪法指出;“委有立法和行政权之人民是公众的受托人和仆人,应以此种身份对其行为负责;因此,一旦政府的宗旨被歪曲,公民自由明显地遭到立法机关单独地或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狼狈为奸地破坏的威胁,人民可以而且应该建立新政府或改革旧政府。” 《独立宣言》中表述的北美独立的理论依据,是作为欧洲文化理论而被广泛传播的自然法思想。当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时,这种理论在英国本土就已盛行,而“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是,一个半世纪之后,它成为导致北美殖民地与宗主国相分离的主要理论依据。” 追溯历史,可以看到《独立宣言》所宣示的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人民有起义的权利等理论,都是在自然法思想那里受到过浸染,结合本土的具体环境而形成的一种原创性理论: 第一,法的自然正义的概念。许多法学家在谈到自然法思想时都会联系到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提出的“自然正义”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提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正义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不依赖于人们的思想存在;而法律正义则是从自然中发现的,是对自然永恒不变性的摹仿。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的法哲学思想承袭了古希腊哲学。关于法的概念,西塞罗认为:“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 他反复强调:“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以实现,便是法律。” 在法与正义的问题上,西塞罗否认和抨击了那些视一切由人民制定和通过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的观点。他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民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那些首先通过这类法规的人曾经向人民宣布,他们可生活在荣耀和幸福之中。”“同样,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因此,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西塞罗的法律概念在罗马人那里被赋予法律的实践,成为制定法律的准则 。近代自然法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洛克,在为英国168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新制度辩护时提出的理论,也是建筑在自然法理论之上的。他用整个《政府论》的上篇来驳斥君权神授学说,其结论扼要地见于《政府论》下篇的开端。他写道:“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享有这种权力。”因为“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因为如此,洛克的结论是:“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洛克认为:虽然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们处于自由的自然状态,但并不可以放任。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已是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而理性和公道的规则正是上帝为人类的相互安全所设置的人类行为的尺度,所以谁玩忽和破坏了保障人类不受损害和暴力的约束,谁就对于人类是危险的。这既是对全人类的侵犯,对自然法所规定的全人类和平和安全的侵犯,因此,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就有权制止或在必要时毁灭所有对他们有害的东西,就可以给予触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种能促使其悔改的不幸遭遇,从而使他并通过他的榜样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样的毛病。” (六) 《独立宣言》吸纳了源自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和当时流行于美洲的、包括洛克在内的哲学思想。要北美殖民地人民接受这些思想毫不困难,因为“他们的祖先在许多情形下正是为了按照上帝的法则生活而离开了欧洲的,对于感念着祖先的这个民族来说,人类的行为和制度应该遵从上帝的意志乃是老生常谈,很少有人会对此发生疑问。” 不过,法的自然正义的概念在《独立宣言》中得到了重新表达。它在开始即阐明:“在人类活动过程中,当一群人必须割断使他们与另一群人联系起来的政治纽带,并在世界各国中取得自然法则和造物主赋予他们的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为了尊重人们的意见起见,必须把促使他们独立的原因公之于众。” 《独立宣言》所列举的脱离英国的控制、实现民族独立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英国法律的非正义性方面。它提出:正是由于英国政府拒不同意那些对于公共福利最有益和必要的法律,拒绝批准那些紧急而迫切需要的法令,使北美人民屈从于一种不符合宪法、不为法律承认的管辖权,宣布北美人民不再受英国政府的保护,北美人民才被迫改变原先的政体。宣言的签署者们表示:“因此,我们美利坚合众国大陆会议的代表们集会,吁请最高审判者裁定我们的意图正确,以这些殖民地的善良人民的名义和权威庄严宣布: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是而且理所当然是自由和独立的州……”并且“为了支持这个宣言,我们互相以我们的生命、财产和神圣荣誉保证。” 第二,法的民众选择性。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思想融入了民众选择的概念。在《论法律》中,他以自然法为基础,在探讨法律的起源时指出法具有民众选择性。他说:“一些知识渊博的人认为应该从法律(lex)这一概念谈起。他们也许是对的,只是如果像他们界定的那样,法律仍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因此,他们通常认为,智慧即法律,其含义是智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禁止人们违法。他们还认为,法律在希腊文中那样称呼是因为它赋予每个人所应得,我认为我们的‘法律’一词来自‘选择’。 希腊人赋予法律以公平概念,我们赋予法律以选择概念,实际上二者兼而有之。如果这些看法是正确的——我个人认为,这些看法一般说来是正确的,——法(jus)的始端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但是因为我们的语言离不开民众的观念,因此必然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为法律。” 罗马大学的皮朗杰罗·卡达拉诺教授认为,“西塞罗对数千年来的政治思想作出了如此重大的贡献,就是因为他传播了‘法律’的罗马概念。由于让·雅克·卢梭的思想的影响,我们看到,这一概念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再现于1793年雅各宾派的宪法中。” 如同“共和国”的概念一样,西塞罗关于法律的民众选择性的概念也来自于罗马的“人民”的概念。在对话《论共和国》中,他提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在这个“人民”的定义中,体现出契约主义、意志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色彩。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下篇中论及自然法的时候,也涉及到法的民众选择性的概念,不过他是在论述立法权时提到这一概念的。他认为:人的自然自由是存在于自然状态中的,只受自然法的约束;而人的社会自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虽然洛克解释这个立法机关是体现“大多数的人的同意和决定”的机构,但是他又说:“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 “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方面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杰斐逊对人民群众有无限的信心。首先他深信普通人民的善良和判断能力。” 在1823年杰斐逊致科雷先生的信中谈到代议制时表示:“当代还有一个极大的优越性,就是已经发现了巩固这些权利的唯一办法,即由人民实行统治,人民不是亲自统治,而是由他们自己选出来的代表统治,……的确,人民,尤其是受过一定教育的人民,由于他们是公共权利的唯一诚实的、因而也是唯一可靠的保管者。” 正是基于对人民的信任,在《独立宣言》中,同样可以看到法的民众选择性的意思表达。“人民就有权利”、“人民就有义务”、“人民看来”、“对人民来说”、“广大人民的手中”、“人民自己”、“以这些殖民地的善良人民的名义”等短语频频出现在这一文件之中。这说明,在《独立宣言》发表时,基于共同人性而主张共同权利的单一共同体的意识已非常明确。但是,必须指出,在《独立宣言》中“人民”的含义并不包括黑人奴隶、印地安人、没有财产的男子和妇女。 第三,平等的法律观。“在西塞罗的自然法观的其它论点中,最突出的就是他的人类平等观” 在《论法律》中论及人的独特属性时,他多次提出人类平等的观点:“如果我们深入观察人类社会和人们之间的联系,这一点便会很清楚。没有哪一种生物像我们相互之间如此近似、如此相同。只要风俗的堕落和认识的空乏没有能使我们软弱的心灵向它们起初希望的方向倾斜和扭转,那么我们每个人便仍都能像他自身,就像我们所有的人彼此相像一样。因此,不管对人作怎样的界定,它必定也对所有的人同样适用。” 洛克则从“论自然状态”中得出结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独立宣言》对于平等思想的吸纳和发展,如前所述不再赘言。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美洲人与英国人是同一民族,还是两个不同的民族,一直是独立战争前美洲殖民地居民与英国政府之间的争论要点之一;作为殖民地本身是否应当形成一个共同体,在《独立宣言》发表20年前的奥尔巴尼会议上 ,殖民地人民还曾经拒绝关于联合的建议。而在《独立宣言》的序言中使用了“一群人必须割断使他们与另一群人联合起来的政治纽带”的话语。这清楚地表明,英国人已经被当作“另一群人”,而北美殖民地各州人民自己则已经成为一个利益与共的“一群人”了,在这两个“一群人”之间唯有平等相处才符合人类生存的自然法则。 《独立宣言》是对欧洲启蒙运动的学说有力的宣扬,它结合150年来北美人民的经历,第一次以政治宣言的形式,阐释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及人民有“反抗的权利”的理论,并通过革命的实践使之家喻户晓。亚伯拉罕·林肯对杰斐逊在《独立宣言》的发布上所作的伟大贡献作出高度评价:“一切光荣属于杰斐逊,属于这样的一个人:在单独一个民族为其独立而进行的艰苦斗争中,他具有足够的冷静、远见和聪睿,把一条可以适用于任何民族和任何时代的抽象真理纳入一个纯粹革命的文献,并使这条真理在那里永垂不朽,以致无论是在今天或永远的未来,它对于死灰复燃的暴政和压迫的先兆,都必定是一种谴责和阻碍。” 《独立宣言》是指引美国人民献身于对自由、平等的理想王国的追求的理论,它包含着创建合众国的那一代人在18世纪对启蒙运动思想的理解和选择,“把他们自己对理性、对人性的可以完善、对道德感、对天意论、对进步的不可避免性或至少可能性等的看法,适应于他们自己在一个新国家的经验” 。它所提出的关于人类平等的学说“不仅要树立一个一切人应为之奋斗的目标,而且还要防止复辟——向‘所有那些往后企图使自由人民重新回到专制主义这条可恶的老路上去的人’敲起警钟。” 它照耀着美国宪法建立和不断发展的道路,成为初生的美国进行社会和政治改革的强有力的杠杆。 《独立宣言》不仅是代表着北美殖民地各州抗击英国帝国主义革命的宣言,它意味着在北美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更为广泛的社会革命。宣言的发表使全力争取独立和实现共和的所有的美国人都期望在美国实现某种程度的改革,“到1776年为止,共和主义不仅成为是否适应于美国人的问题,而是成为了一件要急迫决定的问题。” 《独立宣言》使美国人意识到了共和主义的特点以及它对于人们的社会和道德要求。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能“把对君主体制的盲目崇拜和对贵族傲慢的屈从,从如此众多的人们的心目中完全根除”,不但令当时美国的建国领袖感到惊讶,更增强了他们的信心。 《独立宣言》强化了美国人民的法治观念,使美国人受到了充分的法律熏陶。它所阐释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人民有“反抗的权利”的权利理论深深植根于美国民众的思想之中,并化作美国革命的实践。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概念从此铭刻在美国人民的心中,成为持久不灭的感情。《独立宣言》的发表,使美国人民相信为美国独立而进行的战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战争,它同时是一场法律上的斗争,“它至少是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名义发动的,导致革命的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对英国宪法上殖民地地位的解释存在差异。” 因此,独立战争以来,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形成政治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普遍意识。而这正是宪法制定的思想基础。 《独立宣言》发表后,关于平等的理论首先在禁止奴隶贸易的问题上引起极大反应,及至1787年制宪会议上北方资产阶级代表与南方奴隶主代表在奴隶制问题上爆发剧烈争议。北方各州通过法律表示,已在其州范围内的奴隶将最终一律获得解放。各州宪法响应《独立宣言》,声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南北战争后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虽然结束了黑人的奴隶地位,但“平等”的原则与不平等的现实之间的巨大冲突,一直向美国宪法提出严峻挑战。 平等的原则同样反对贵族特权主义。在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凡是在合众国政府受俸或任职的人,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外国国王、君主或国家所赠予的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爵位。”各州宪法也都禁止其公民接受外国政府授予的贵族爵位。 《独立宣言》中提出政府是“被统治者”同意才成立的,是人民委托的结果,不得侵犯人民的利益与安全,这促使大多数州宪法中都包括了一个“权利法案”。据统计,从1776年至1787年,至少有8个州通过了专门的权利法案,其他州则在州宪法中写进了权利保护的专门条款。正是由于《独立宣言》对人权的强调体现了美国人民对权利的理想与渴望,在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后,交由各州批准的时候,遭到各州一致抵制,进而才在1789年第一届国会中以修正案的方式通过《权利法案》,并得到十个州的批准,正式成为联邦宪法的组成部分。 (作者曾尔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原文刊登于《 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本次交付时作者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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